|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其现代传承 |
| 以“侵辱之诉”为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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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商研究》 2014年第03期 2016/7/27 11: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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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侵辱之诉;人格权;侵辱之诉;科尔内流斯法之诉;阿奎流斯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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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人格保护的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通过裁判官法的构建,“侵辱之诉”在构成要件、罚金确定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有其鲜明特点。罗马法通过“侵辱之诉”与“阿奎流斯法之诉”的二元结构,形成区分“人格利益侵害”与“财产损害”的二元框架,以突出“人格保护”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价值及其伦理特质。近代以降,“损害”的内涵从财产损失扩展到人格利益侵害,以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为基础建立了大一统的侵权责任,使得“侵辱之诉”逐渐消亡。当代各国人格保护的发展出现了回归罗马法传统的趋势,强调构建一个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人格权保护体系。“侵辱之诉”的诸多特征,如公法私法并行交叉的保护模式、罚金的惩戒性质、以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为评判标准的司法取向、类型化与一般性条款相结合的兜底保护等,对我国人格权立法依然具有很强的借鉴与传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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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人的保护——罗马法的价值基础 二、人格保护的罗马法传统:“侵辱之诉” (一)不法行为体系及“侵辱之诉”在古典文献中的位置变迁 (二)“Iniuria”的词义演化及其在“十二表法”中的缘起 (三)古罗马人的生活品性对法律介入侵辱行为的影响及态度变化 (四)“侵辱”的兴盛:裁判官告示的类型化与“一般性条款”的出现 (五)“侵辱估价之诉”与“科尔内流斯法之诉”的转化与竞合 (六)“侵辱”的构成要件 三、“侵辱之诉”:现代传承与表述 (一)从罗马法上“市民身份”到宪法上的“人权” (二)当代“人”与“物”区分保护模式的罗马法基础 (三)“损害”概念的扩张以及人格非财产性伦理特质的回归 (四)“惩戒性”罚金在当代以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为表现形式的传承 (五)人格利益的民刑交叉保护模式及其影响 (六)“针对侵辱的一般性告示”与一般人格权的趋同 四、结语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其现代传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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