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法国目前正在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的修改法案,尝试以民法典的生态化实现对生态(或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其实,这仅仅是法国为实施欧盟2004年环境责任指令而建立的集预防与救济环境损害为整体的法律框架中的一种适应性立法。尚未有一个欧盟成员国单纯通过修改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或仅依靠制定针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责任的立法,就得以实现对这类新型损害的有效事先预防和充足事后救济。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开展,就此现实的立法课题,我国应借鉴法国经验,研究制定《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法》,同时将《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进行生态化改造后编入未来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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