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论 |
|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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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2016/6/7 21:4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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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侵害占有;损害赔偿;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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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不被非法侵占及妨害,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不同的规范机能。这种请求权在有权占有及无权占有场合均可适用,不宜因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保护权益的规定而排除适用。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考量侵害人主观上的过错,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丧失占有所致使用和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对本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损失及占有人所丧失物的孳息等损害类型;在承认取得时效的立法例中,还涉及因取得时效中断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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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引出问题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亟需回答的问题 二、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机能:《物权法》第245条与第37条之界分 (一)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机能 (二)侵害占有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与第37条之区分 三、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一)侵害有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问题 (二)侵害无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问题 四、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践适用 (一)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适用 (二)对文首案例的具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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