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及其救济 |
|
|
| 《清华法学》2015年第04期 2016/5/24 15:26:58 |
 |
| 关键词: 肖像权;商业化;财产利益;精神利益;获利赔偿;死者肖像利益; |
|
| 内容摘要: 肖像权上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区分保护与一体保护并无优劣之分,但将财产利益塑造为肖像权的附从权能更契合现行法与审判实务。包含财产利益的肖像权主体限于名人,普通人的肖像权仅具有潜在财产价值。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救济应当区分名人与普通人,前者主要是財产损害賠楼,而后者原則为精神损害賠楼。肖像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比较侵权人的获利额与受害人的拟制许可费而确定。死者肖像上的精神利益仍然存续,若生前为名人,其财产利益可以继承。
|
|
|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肖像权上财产利益的法内构造 (一)比较法上的构造形式 (二)我国理论上的争议与法的构造 三、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主体、方式及限度 (一)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主体 (二)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方式 (三)肖像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 (四)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限度 四、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救济 (一)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请求权基础 (二)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损害赔偿 五、死者(名人)肖像上财产利益的救济 (一)死者肖像财产利益保护的比较法分析 (二)死者肖像上财产利益保护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分歧 (三)我国相关立法的解释及应然态度 (四)死者(名人)肖像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 六、结语
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及其救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