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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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2016年第1期 2016/3/9 16: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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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服务;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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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害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规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仍有不妥之处,应当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客观基础,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同形态的赔偿责任。惟有如此,才能够既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责任的公平和公正,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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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二)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关系 (三)竞合侵权行为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因忽视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差别而使规则不周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适用于网络销售商品致害的正当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适用于多数通过网络提供服务致害情形的不正当性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致害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不同基础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性规则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 (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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