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戴杰(Jacques deLisle),由熊丙万、刘明和李昊翻译,杜泽夏校对。
与当代中国的其它侵权立法一样,2010年实施的《中国侵权责任法》也是源自大陆法传统。但在许多方面,它看起来更像普通法国家的侵权法(包括美国侵权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和其它法律中的侵权责任制度在性质上属于私法,但它们具有浓厚的公法面向。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其与传统公法的关系盘根错节。第二,大量条款对当代公共政策问题和争议作出了具体回应。第三,除了完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之外,其损害赔偿制度还明显服务于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福利目标。第四,其对所保护的权利采取了一种高度实证主义的认知态度。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官方释义,还是那些参与立法的学者所撰写的学术评论,都说明了这样一点: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观察视角与美国的侵权法很相似(包括法经济分析、矫正正义考虑)。当然,中美两国的侵权法并不一定因此就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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